各投標人:
根據投標人的提問,現進行以下澄清與修改,具體內容如下:
提問:
1.請問本項目投標文件格式中,是否所有的投標人處僅需聯合體牽頭人蓋章?
答復:只需聯合體牽頭人蓋章。
2.投標授權書是否只需牽頭人辦理?
答復:只需牽頭人辦理。
3.投標人的信譽情況表中,項目均為空白,是否只對評標辦法中的兩項進行說明?
答復:由投標人根據自身情況據實填寫。
招標文件“第三章 評標辦法”資格評審標準信譽要求中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”更改為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”。
本澄清與修改公告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澄清與修改內容與招標文件表述不一致之處,以澄清與修改內容為準。
招標人:宜昌長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(fā)有限責任公司
招標代理機構:中元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
2018年10月29日